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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民族师范学院校园网络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7-12-14 14:56  

为加强学校校园网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与信息化部《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工业与信息化部部令11号),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甘肃民族师范学院校园网络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甘肃民族师范学院校园网络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校园网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与信息化部《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工业与信息化部部令11号),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网络是指我校区域内的所有计算机网络(含有线网络、无线网络),电话通信网络(含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校园通信缆沟(管道)、线路及设备的总称。

第三条 为了规范校园内网络安全管理,学校下设立网络安全与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校园网络的总体规划、建设管理、运营管理、技术维护等相关业务。

第四条 任何运营商在校内通信服务行为都须报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同意并登记备案方可在校内实施。未经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报请学校批准,任何运营商、单位或个人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在校内接入各种电话、网络及通信设施; 

(二)在校内布设通信线路; 

(三)出借或出租场地、空间等用于非校内通信设施建设; 

(四)使用校内通信缆沟(管道)、线路及设备; 

(五)与通信运营商、服务提供商订立相关协议(或合同); 

(六)在校内进行与校园网管理相冲突的商业行为; 

(七)影响学校信息化整体部署的行为。 

对实施上述行为的运营商、校内外单位或个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对不听劝诫者,报请学校研究同意后,由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实施制止(或清除)行动,同时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追究其当事人责任,向当事人要求民事经济赔偿以及相关经济损失。

第五条 涉及与通信运营商、服务提供商的合作,由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调研讨论后提出初步方案,报请学校批准;需要招标的项目,提出招标方案之后(载明相关技术要求),由学校统一负责招标。凡涉及运营商通信服务的合同,按甘肃民族师范学院相关文件要求统一对外签订和管理。

第六条 校内新建用房时,应当统筹兼顾信息化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需要。

第二章  校内通信电缆、缆沟管理

第七条 禁止任何运营商私自使用学校通信缆沟(管道)和线路等基础设施,私自在学校楼宇里架设通信线路、使用通信井和通信机房等。未经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络资源从事商业或者其他活动。

第八条 校园内所有线路必须在地下敷设,任何运营商不得在室外架设明线。如需架设临时线路时,须经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用后即拆。对违规架设的线路,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有权依据规划进行清理拆除。

第九条 为了保障运营商通信线路的可识别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要求运营商应在通信线路、中继设备、终端设备等的适当位置,标明通信线路的提供方和使用有效期等。

第十条 校园内网络运营商通信线路施工(含室内外及其相关施工)前,须事先向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将相关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提交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学校批准。未经批准的申请,一律不得施工。获准施工的项目,必须在施工区域设置明显的施工标识,确保施工安全,便于师生监督。施工时应按审核同意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有权要求运营商进行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要求拆除,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有运营商施工方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任何运营商施工都应注意保护正在运行的校内网线路。因运营商人为原因,造成通信缆沟(管道)破坏、损毁,或校内网线路中断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行为人的民事或刑事责任,并要求施工运营商限期内恢复原样。

第十二条 校园内通信缆沟(管道)、线路对校外通信运营商、服务提供商均采取有偿租用方式。所有权不属于甘肃民族师范学院的(如自动存款机、自动取款机、一卡通终端等),需要利用校园网络进行通信的,也应征得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同意,并遵照本办法第5条之程序,订立合同。

第三章  校内移动通信基站与有线电话管理

第十三条 移动通信基站(包括室外基站、直放站、室内分布系统,以下简称基站),是指在一定的无线电覆盖区中,通过移动通信交换中心,与移动终端(如移动电话、便捷式电脑等)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电台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楼顶塔、落地塔、单管塔、增高架等支撑设施和天面、机房、专用传输线路、电源等)。

第十四条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我校基站的设置和监督管理。校园运营商移动通信的标准和重要基础设施的架设,由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根据我校信息化建设的需要,与运营商进行协商,经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报校长批准。

第十五条 为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不允许在校内兴建大功率基站等高能无线发射设施。为保证通信的畅通稳定,可合理规划使用低功率分布式信号放大设备。

第十六条 基站选址须符合学校校貌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尽量避开重点建筑物、标志性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和师生居住区。必须在居住区选址的,应优先考虑在非居住建筑物上建设,并尽量采用集约化和室内分布系统。

第十七条 基站建设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建设工程及基础通信管线建设有关规定进行,不得对其它无线电系统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危及相关建筑物和设施的安全。在基站建设过程中对其它无线电系统产生干扰、对相关建筑物或设施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做好校内有线电话资源的分配,并负责校内有线电话的管理、运行与维护。

第十九条 需要增加、迁移校内办公用固定电话的部门和单位,须填写相关表格(说明增加、迁移的原因),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送交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协调相关运营商办理。

第二十条 需特殊接入运营商线路的部门、单位,应向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同意并统一与通信服务商联系受理后,方可进行安装。未经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禁止私自装机、调机、串机、移机。擅自施工造成的损失,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负担。

第四章  校园网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校园网包括有线网络和无线网络。校园内网络接入由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及单位如需接入校外网络资源的,必须经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同意。未经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同意的,一律视为非许可接入,由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予以清除。

第二十二条 接入校园网的用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利用校园网络从事非法活动。校园网络的一切服务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并执行实名制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校园网的安全、畅通和高效,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架设任何路由器、代理网关、NAT转换器等设施(校园无线网络尚未接入的家属区个人小功率路由器除外)。对于私自架设上述设施者,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有权终止其网络服务,因私自架设所产生的损失全部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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